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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大量硬币还债实属“耍赖”,应依法予以惩戒

 2024/7/15 9:00:03 《科学时评》 作者:北京青年报 史洪举 我有话说(0人评论) 字体大小:+

一起案件,一万元欠款,万某却选择了用一角硬币和零散纸币凑数还钱。近日,万某因消极对抗执行被成都龙泉驿法院罚款2000元。2023年9月,万某因未履行裁判义务,王某申请强制执行,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。但万某一直未履行,2024年3月,王某申请恢复执行,经法官多次调解,王某同意万某一次性给付2万元后了解本案。谁知万某当庭给付1万元后,两天后带了一堆一角硬币及零零散散的纸币来到法院。因清点难度较大,王某拒绝了之前的和解方案。后法官联系银行,经过十余人近3个小时的清点,共计兑换8489元,仍有1400余元因存在较多污损未兑换。

可能有人会觉得法院不该处罚当事人,或者处罚过重,毕竟硬币也属于法定货币,用硬币支付案款并无不当。但绝大多数网友均认为对该“耍赖”行为的处罚没有毛病,无不纷纷声讨谴责当事人的耍赖行为。这种刻意刁难胜诉当事人的无赖行为,无疑是消极对抗执行的“耍赖”,就该毫不客气地向其“亮剑”。

众所周知,由于一些人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缺失,赖账不还,甚至在法院裁判生效后依然挖空心思逃避责任,极大地损害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。如果老赖受不到应有惩戒和压力,无疑将助长耍赖可以获利等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。

法律的权威通过裁判及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得以实现。恶意逃避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最大的不诚信和最恶劣的蔑视规则,是对法治的肆意破坏。如果失信行为受不到惩戒,老赖就会越来越多,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,社会运行成本将大幅攀升。

如何履行义务,执行法院生效裁判,显然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“耍赖”情节的重要因素。按说,硬币也是国家法定货币,任何单位无权拒收该法定货币,无正当理由拒收属于违法行为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但这不代表在任何场景下均可以使用硬币来支付对价,履行义务,刻意使用硬币支付大额款项的行为,明显属于“耍赖”、刁难和使坏。

纵观报道,该当事人万某因欠账早已于2023年9月份就被王某申请强制执行,说明其欠账行为至少发生在2023年,甚至更早。虽然当时万某未履行义务,但双方达成了和解,王某已经对其“宽限”一次。然而,万某依然拖延到2024年3月仍未履行债务,王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,经执行法官调解,王某同意万某一次性给付2万元后了结本案,可见债权人又一次向欠账人让步。但万某表示当庭只能给付一万元,剩余一万元需两天后拿到法院。谁知道两天后万某却拿来了大量一角硬币和零散纸币。

由此可见,在胜诉当事人即权利人一再让步下,欠债人不仅毫无感恩之心,反而得寸进尺,用大量硬币来对抗执行。其虽然履行了义务,但显然不是积极、主动、适当的履行,而是消极对抗,带有刁难、侮辱、挑衅胜诉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恶意。该行为极大地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,扰乱了诉讼执行,羞辱了胜诉当事人的人格尊严,胜诉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货币并拒绝和解,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惩戒该耍赖恶行。

需要厘清的是,司法机关对该耍赖行为予以处罚并不意味着否认硬币的货币属性,也不意味着不能用硬币支付案款。司法机关的该处罚并非选择性执法,更非毫无温情文明的机械司法,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对耍赖行为的严厉惩戒。要是纵容默许这种刁难式、羞辱式履行义务行为的话,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均会受到损害,无利于构建信用社会。惩戒这种刁钻刻薄的耍赖行为,既取得了网友的一致认可与肯定,也发挥了警示作用,警示被欠账人积极、全面、适当地履行义务,让胜诉方权益及时得到有尊严的兑现,让司法权威不再失色。

来源:北京青年报 史洪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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